一、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4年5月27日警署民管字第11400306951 號函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114年4月29日全 後動全字第114001294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縣於114年7月18日(星期五)上午10時至10時30分實施 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、疏散避難、交通及其他必要管 制。
三、醫療照護、公共運輸、生活消費、教育學習、觀展觀賽 、 休閒娛樂、宗教祭祀及機關(構)等場域,請依旨揭指引主 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,置重點於火車、客運、公車站 (月)臺下車旅(遊)客防空疏散避難情形。